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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079****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8691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1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通力焊割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38466.9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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