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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079****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3043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1-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共计763765.61元及利息(利息以113765.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9.00元,保全费4520.00元,由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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