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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079****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9773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2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97554.4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09755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2.00元,由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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