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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079****9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民终6872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1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893680.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893680.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6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4元,共计24401元,由上诉人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负担401元,被上诉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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