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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第五季幸福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英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9458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5365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英红于2016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冉丽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余款38175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姚英红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姚英红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冉丽利息100000元;若被告姚英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以上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冉丽可立即就全部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从欠款之日(即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被告四川第五季幸福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冉丽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3元,由原告冉丽负担7537元,被告姚英红负担7536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冉丽向本院预交,被告姚英红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冉丽,被告四川第五季幸福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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