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欧皇经典翡莉珠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纪海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7870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1民初2607号 |
| 案号 | (2018)赣0121执10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爱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汪国华借款人民币245.5万元; 二、限被告张爱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汪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10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限被告张爱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汪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 四、限被告张爱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汪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47.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 五、限被告张爱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汪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48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 六、被告深圳市欧皇经典翡莉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王芬兰、纪海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720元,由被告张爱美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