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喀左县富力达铸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32478****446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24民初1745号 |
| 案号 | (2020)辽1324执恢1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左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左县远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的计算方式给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喀左县富力达铸造有限公司、庞海霞、韩福庆、岳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喀左县富力达铸造有限公司、庞海霞、韩福庆、岳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喀左县远平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2元,由被告喀左县远平木业有限公司、喀左县富力达铸造有限公司、庞海霞、韩福庆、岳艺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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