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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82520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伍家岗区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5
    发布日期 2015-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金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杨柳三巷1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文元,男,汉族,1955年4月29日出生,原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荆州热电厂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住湖北省松滋市八宝镇大路口社区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组织机构代码18366212-9。 被执行人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楠海花园小区1-3-804号5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88252049-6。 陈勇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王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王文元偿还陈勇借款本息1657150元;二、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对王文元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王文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223元。因三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陈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王文元连带偿还其借款本息1657150元,并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20223元,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债务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王文元应当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勇的借款本息16571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223元,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债务时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19174元,以上合计16965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王文元的银行存款169654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文春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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