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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蜀兴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743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725民初2790号
    案号 (2021)川1702执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显保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4103.5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王新春、新疆蜀兴保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尹显保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显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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