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3458****2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民初53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7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297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7625%的标准计付),和违约金39355087.5元; 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借款抵押合同》后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柳茂盛、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柳茂盛、李桂荣、柳世佳、赵林、柳佳明、曹文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债。 五、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100565元,由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柳茂盛、李桂荣、柳世佳、赵林、柳佳明、曹文静共同负担17576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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