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061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83民初6287号 |
| 案号 | (2019)闽0583执39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力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借款本金2819636.01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力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晋江协顺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尤煌炜、尤德鑫、尤全金、尤冰水、尤金标、凌建东、凌金桂、尤明源、尤德森、杨月芳对被告力豪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协顺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尤煌炜、尤德鑫、尤全金、尤冰水、尤金标、凌建东、凌金桂、尤明源、尤德森、杨月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力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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