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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建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89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6140号
    案号 (2018)闽0503执3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偿还截至2016年6月21日尚欠的本案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718467.72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HT907023014000688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凌建东、凌金桂、曾金堤、曾秋生对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凌建东、凌金桂、曾金堤、曾秋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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