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凌建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061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1129号 |
| 案号 | (2018)闽0583执499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日为1009271.79元,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新豪山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南安市福茂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凌建东、苏秀婷、曾金堤、凌金勇、凌服员、凌金桂、曾秋生对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新豪山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南安市福茂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凌建东、苏秀婷、曾金堤、凌金勇、凌服员、凌金桂、曾秋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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