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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建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5****06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1129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4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日为1009271.79元,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新豪山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南安市福茂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凌建东、苏秀婷、曾金堤、凌金勇、凌服员、凌金桂、曾秋生对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新豪山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南安市福茂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凌建东、苏秀婷、曾金堤、凌金勇、凌服员、凌金桂、曾秋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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