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凌建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061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终1430号 |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7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18-08-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 二、陈伟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72万元); 三、陈伟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凌建东、苏秀婷、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对陈伟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伟纲追偿; 五、驳回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1768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28元,由陈伟纲、凌建东、苏秀婷、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7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伟纲、凌建东、苏秀婷、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25040元,由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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