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凌建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061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828号 |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5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 发布日期 | 2018-07-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借款本金197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5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上述债权,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2530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 三、被告凌建东、凌金桂在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的范围内对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凌建东、凌金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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