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凌建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061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721民初2163号 |
| 案号 | (2018)闽0721执45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 发布日期 | 2018-03-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曾金堤、杨瑞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22日的利息为684862.01元,此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凌建东、凌服员、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曾金堤、杨瑞莲追偿; 三、曾金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44元,由曾金堤、杨瑞莲、凌建东、凌服员、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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