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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06****29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211民初641号
    案号 (2019)闽0211执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594708.28元及违约金(以85205.7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以84810.0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以121957.9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以167803.7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以189.2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以85927.6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以277.9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以84057.1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计;以83210.5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以2890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以133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计;以172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以605008.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计;以244295.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9400元; 三、被告上海晓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春荣、陈小凤、王国进对被告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90元,由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76元,由被告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晓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春荣、陈小凤、王国进负担1961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晓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春荣、陈小凤、王国进负担4834元(保全费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已先行支付,被告上海龙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晓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春荣、陈小凤、王国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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