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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建)行罚决字[2017]114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7月19日晚,嘉兴市文华园宾馆五楼文华园娱乐会所从业人员廖某某与曾某某未在该娱乐场所刷IC的情况下,仍允许二人在该公司内上班,并且未实时、如实将该二名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文华园宾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3
    决定机关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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