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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第222019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神灯治疗仪1台,罚款人民币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3
    决定机关 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欧阳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