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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720号当事人: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6158867B地址:临海市括苍大道南边153号经营者:胡素君案由: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案2020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华海药业工地附近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华海药业工地附近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的当事人是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7月23日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华海药业工地附近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该行为已构成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当事人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8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7月24日12时前采取覆盖的措施运输砂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二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及已整改并清理散落砂石的事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8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7月24日12时前采取覆盖措施运输砂石并清理已散落的砂石。调查笔录、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此次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的当事人是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运输砂石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020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68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事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