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甬镇卫公罚[2017]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游泳场所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7月19日依投诉检查时发现:1.在风景御园内有一个约27米×17米×1.3米的水池,池内注满水,池内有两名顾客,池边躺椅上有穿泳衣泳裤的人员;2.现场有3名穿蓝色标有“救生员”字样的工作人员;3.现场未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据此,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7月16日开始对外经营游泳场所活动,至2017年7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实时已免费试营业4天。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5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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