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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2月20日01时0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旭荣2022年2月20日00时42分驾驶车牌号为桂K-T5059车辆在玉林绿地城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绿地城运往玉林市火车站,乘客未上车时已提前使用计价器计价18元,并违规要求乘客支付不合理运费43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营。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旭荣)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2月25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5059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2月21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决定机关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