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2月19日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2年2月19日2时45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卢军驾驶车牌号为桂K-T3709出租车在玉林市体育馆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该车驾驶员以计价器损坏为由,就运费和乘客议价50元,乘客不接受议价,拒载乘客。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卢军)拒载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2月24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709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2月19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5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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