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2年1月22日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2年1月22日1时2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林波驾驶车牌号为桂K-T3937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乘客要求打表计价乘坐该车,该车驾驶员以计价器损坏为由拒载乘客。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林波)拒载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2年1月26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93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2年1月22日由玉林市12345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7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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