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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玉交运政罚〔202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1月25日16时25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调查取证,2021年11月25日16时2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吕庆尧驾驶车牌号为桂K-T6836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玉林市苗园路,收取运费6元,该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吕庆尧)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1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6836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1年11月25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决定机关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