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2〕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2月23日12时0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梁文东、杨世雁调查取证,2021年12月22日12时0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宁文莲驾驶车牌号为桂K-T9763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玉林城北寒山村,计价器显示的运费金额是52.80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违规收取运费57元。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宁文莲)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2月28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9763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涉案车辆驾驶员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6.2021年12月23日由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服务中心转办业务记录基本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5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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