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1月12日13时5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调查核实,2021年11月12日13时0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谢国芬)驾驶车牌号为桂K-T3780出租车从玉林市火车站运载1名乘客到玉林市铁路四区,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取运费10元。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谢国芬)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1月16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780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6.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5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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