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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玉交运政罚〔2021〕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7月20日16时2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品、梁宏俭调查核实,2021年7月20日15时30分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何甲超驾驶车牌号为桂K-83F62出租车在玉林市汽车总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3人,从玉林市汽车总站运往得利宾馆对面的桂林银行,收取运费15元,该车驾驶员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图片各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何甲超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7月2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83F6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决定机关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