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7月29日20时5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调查取证,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梁世吟驾驶车牌号为桂K-T3905出租车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车上有乘客1人,从玉林市火车站运往金玉路玉林结核病防治所,收取运费20元,该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图片1份。玉林市鸿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梁世吟)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8月3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T3905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6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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