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30280****5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3424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yaolan.com网站上发布向原告孟倩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三十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经济损失50000元。三、驳回原告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614980826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孟倩负担118元,由被告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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