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义乌市中鹤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飞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207****2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21民初2291号
    案号 (2017)浙0421执2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嘉善法院
    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18-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义乌市中鹤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嘉善鸿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7000元; 二、被告义乌市中鹤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嘉善鸿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9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蔡飞龙对被告义乌市中鹤箱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