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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229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176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汪成胜蔬菜经营部货款5079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汪成胜蔬菜经营部自愿先行垫付,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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