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229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00895号
    案号 (2015)江宁执字第04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何润清与被告粤鸿和的餐饮服务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粤鸿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何润清10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粤鸿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