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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时永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732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115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1、截至2016年8月12日结欠借款期限内利息39330元和复利198.26元;2、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625%计收利息,并对该期限内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10.35%计收复利;3、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收罚息,并对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10.3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8395元; 上述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时永民、陆春凤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编号:20130001635)和房产(抵押登记编号:2013000163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时永民、陆春凤、陆献忠对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1元,由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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