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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时永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732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4104号
    案号 (2017)苏0505执2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8
    发布日期 2018-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209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55000元、复利4245.36元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8%计算,复利以利息255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5%计算)。 二、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211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55000元、复利4245.36元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8%计算,复利以利息255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5%计算)。 三、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309-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64079.87元、复利4643.18元及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6%计算,复利以利息264079.87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8%计算)。 四、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309-2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64079.87元、复利4643.18元及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6%计算,复利以利息264079.8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8%计算)。 五、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309-3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64079.87元、复利4643.18元及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6%计算,复利以利息264079.8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8%计算)。 六、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309-4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64079.87元、复利4643.18元及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6%计算,复利以利息264079.8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8%计算)。 七、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309-5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48393.15元、复利10.12元、罚息3510.94元及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计算,复利以利息48393.1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2%计算)。 八、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编号为2015年苏招银借字第6711150309-6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439445.29元、利息55171.88元、罚息577577.72元、复利5534.43元及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439445.29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计算,复利以利息55171.88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2%计算)。 九、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律师费损失412960元。 十、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时永民、陆春凤、时钦对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26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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