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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732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民初字第01228号
    案号 (2016)苏0506执2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永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惠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时永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5000元,由被告时永民、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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