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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执罚字[2018]第0103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在江油市新华路中段与梁园路交叉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安装供水管道)挖掘面积:一处9平方米,一处4.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国务院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9
    决定机关 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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