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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71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2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5-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俟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一次性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前拖欠的一层房屋和四层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布草洗涤费268698.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连带向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的逾期给付期间利息; 二、俟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一次性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止的四层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布草洗涤费剩余欠款80767.7元,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代收宾客挂账的被告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经营收入57094元冲减上述因租赁产生的部分欠款后,被告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应实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23673.7元; 三、俟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一次性连带给付因其提前解除合同违约给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造成的应获得而未获得的租赁费损失107521.5元; 四、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1元,由原告天津市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区分公司连带承担7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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