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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靖江市恒远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275****84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1543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2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靖江市恒远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截止2021年3月29日的借款本金23600000元、利息507590.26元、罚息316535元、复利6808.05元,并给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联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姚明成、耿卫萍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6偿还责任,被告江苏联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姚明成、耿卫萍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靖江市恒远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955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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