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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敬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4651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1民初3963号
    案号 (2016)鲁0211执5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2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损失672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原告负担133.5元,由被告负担3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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