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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太阳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3265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6823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10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梅岭森林博览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思远返还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9月止的认种款110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1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太阳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符思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70元,减半收取2 185元,保全费 1 544元,合计3 729元,由原告符思远负担1 725元,由被告南昌梅岭森林博览园有限公司、江西太阳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 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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