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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忠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751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2471号
    案号 (2017)湘0102执2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晓宇、陈秋明签订的编号为430783800-011-201000155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晓宇、陈秋明、秦爱中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偿还截至2016年4月13日的借款本金276089.59元及利息952.18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74987.74元为基础,按编号为430783800-011-201000155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陈晓宇、陈秋明、秦爱中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852元; 四、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晓宇、陈秋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陈晓宇、陈秋明、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晓宇、陈秋明、秦爱中进行追偿。 本案受理费5663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43元,被告陈晓宇、陈秋明、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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