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忠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751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宁法执恢字第000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0 |
发布日期 | 2016-0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三、变更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874031.35元”; 四、变更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983242.67元(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后段工程款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予以计算”; 五、驳回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款项,限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0965元,反诉费11890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19200元,共计744074元,由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2037元,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2037元;二审受理费219874元,由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937元,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99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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