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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523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日9时40分,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镇海物流枢纽港B座510室对浙B2S909/浙B07H9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国英,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凌丰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月2日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张国英的询问笔录、对耿宝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整改报告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安全台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凌丰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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