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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3****92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310号
    案号 (2020)辽01执1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2019)信辽银贷字/第72214119104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共计99,641,746.7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16日为1,581,898.49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金都饭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屋所有权证: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0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1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2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3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4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5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12236号。土地证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69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70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71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72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73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74号、沈阳国用(2003)字第05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12号)的拍卖、变卖价值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9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金都饭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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