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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4〕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黄旭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粤太保产发〔2008〕67号)、《关于惠州曾文宇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粤太保产发〔2012〕139号)和《关于总经理室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决定》(惠太保产发〔2013〕2号),黄旭光于2013年1月至8月期间分管车险业务,应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车险的违规问题负责,曾文宇在此期间分管非车险业务,应对检查发现的涉及非车险的违规问题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黄旭光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曾文宇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3-0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