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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四食药监药流通行罚【2016】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行为已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未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而进行运输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2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4
    决定机关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