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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荣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5-2714:00:00,温州市荣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仰义街道安心公寓5幢3单元,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仰义街道安心公寓5幢3单元住宅发送广告,广告内容为“途步有车,电话400-0577-770,地址:温州市葡萄棚工业区2号及相关车型价格等信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仰义中队2019-06-27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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