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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小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557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民终2640号
    案号 (2017)辽0212执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大连科技学院支付大连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滞纳金(以9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利息标准计算); 四、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大连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56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56元(阳光世纪教育公司已预交),由阳光世纪教育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大连科技学院支付大连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滞纳金(以9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四、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大连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56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56元(阳光世纪教育公司已预交),由阳光世纪教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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