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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小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557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民初73号
    案号 (2017)辽02执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8年8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 二、确认2008年8月15日《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被告高小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的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返还给原告王海余。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鉴定费89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小涵、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给付时间同上)。 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8年8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 二、确认2008年8月15日《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被告高小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的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返还给原告王海余。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鉴定费89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小涵、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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